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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租车租赁业务的划分

来源:www.97506.com 发布于:2017年08月14日 16:13:14

沈阳租车租赁业务的划分: 1、 出租车公司的公共交通营运 出租车公司的公共交通营运虽然涉及到汽车租赁关系,但出租车公司提供的人车服务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出租车公司必须经特别许可、并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产品,它是普通公交汽车运输服务(班车)的补充。

沈阳租车租赁业务的划分:

1、 出租车公司的公共交通营运

出租车公司的公共交通营运虽然涉及到汽车租赁关系,但出租车公司提供的人车服务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出租车公司必须经特别许可、并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产品,它是普通公交汽车运输服务(班车)的补充。 这种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在这种汽车租赁服务法律关系中,服务提供方为特定机构、接受方为不特定的公众,标的为人车一体,且驾驶员和车辆都必须经过营运登记,取得营运资格,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属于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
2、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
汽车租赁企业的租赁业务只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纯粹出租汽车并收取租金,一般不提供驾驶服务。该类企业的管理和规制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其用来出租的车辆受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制。 汽车租赁企业与客户的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普通租赁关系。该类汽车租赁企业不直接担负公共交通运输职能,不需要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
3、私人汽车租赁业务

私人汽车租赁业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出租、使用车辆达成的合意,租赁服务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体,而非不特定的公众,受《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章节的调整;私人间私车租赁服务,只是构成普通的汽车租赁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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