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疆报废汽车回收详述到、新疆报废汽车回收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新疆报废汽车回收也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了吧。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或者到公司参观考察,期待您的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