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乘坐678路公交车行至万芳桥东站时,其自述因售票员报错站而错过下车,邓某要求司机停车,因车辆已出站司机拒绝其要求。
邓某拿着其携带的牛奶箱至前门处准备在下一站洋桥西站下车,公交车行至洋桥西站后两次停车,邓某均未下车,理由是司机没有在678路指定位置停靠,公交车司机武某反复询问其是否下车,邓某没有下车,双方均情绪激动。
司机将车门关闭并向左打方向驶离站台,在司机刚起步时邓某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某进行殴打。在牛奶箱被夺下后仍拉拽、殴打司机,导致司机武某紧急刹车,与冯某驾驶的小客车右侧发生剐蹭,两车损坏。车厢内姜某、田某、于某,公交司机武某、随车保安路某均受伤。
事故发生后随车保安路某报警,邓某准备下车离开时被司机武某拦住,邓某随即伸腿试图踢踹司机武某,被拦下,后司机将车门关闭等待警察。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小轿车两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81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1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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