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锦鲤养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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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狗咬死九岁女童锦鲤养殖基地了解狗主人最高可判七年

来源:www.97506.com 发布于:2019年12月04日 09:41:04

一恶狗咬死九岁女童锦鲤养殖基地了解狗主人最高可判七年。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只恶犬咬伤拖拽致死。

一恶狗咬死九岁女童锦鲤养殖基地了解狗主人最高可判七年。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只恶犬咬伤拖拽致死。

9岁女童被恶犬咬住脖子拖行50米 不治身亡

据了解,悲剧发生在11月21日7时40分左右。女童就读于曲阳县崔古庄小学三年级,往常都与姐姐结伴上学,但事发当天姐姐提前到学校做值日,女童的母亲在将其送到学校附近后就转身回家,女童独自走剩下的一段路时,两只大型犬突然蹿了出来,其中一只黑色恶犬咬住了女童的脖子,并试图将她拖走。

经过的学生看到这一幕,赶紧跑到学校求援,女童的姐姐赶来用石头驱赶恶犬未果,只好跑回家中求助父母。女童父母赶到现场并赶走恶犬后,立即将女童送往医院,但女童最终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叼着脖子,大概拖了50米。”有村民表示,“要是咬住了下半身、咬住了腿不至于死,特别好的丫头被咬死了。”


燕赵都市报11月26日报道称,涉事的两条大狗为牧羊犬,主人表示不知道两条狗从家中跑出。但根据当地村民的说法,牧羊犬主人平时都将狗拴在家里,事发当天应该是出门遛狗但没有拴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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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最高可判7年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表示,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但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此外,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还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民事责任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致人损害,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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