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持申请地的房产证原件和租赁合同到申请地所在村(居)会填写申请“以房换商”证明备案表(备案表由村居委会保管)。村(居)会确认申请地点为临街一层后,申请人领取公告表。
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所在地的利害关系人的出入口处张贴书面通知。公告寄出后,申请人应当拍照,证明公告寄出时间应当在照片上显示。
三、申请人应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交一份公告照片和一份公告副本
四、公告期内,向当地村(居)委会申请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作书面记录
五、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当地村(居)委会检查村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① 业主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利害关系方均同意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经营性改造住房》证明
② 公告期内,只要业主提出异议,视为各利益相关方不同意申请,村(居)委会不予核发“营业用房”证明。
注意事项:一、公告中的联系人和电话为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二、公告时间为公告之日起七日。三、申请公告期间,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监督申请人是否在申请区域的利害关系人的出入口张贴公告;四、申请人凭(村)居委会颁发的《房改经营许可证》和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根据《房改经营许可证》中的经验范围予以核准,申请人的实际经验范围应当与拟从事的经验范围相一致。五、同一申请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居住转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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