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分享一则案例:李欣是一位65岁老人,因为右眼视力差的问题持续了半年之久,所以在家人的带领下去了德仁医院挂号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知李欣主要是“慢性闭角性青光眼、白内障”,需要做手术,医生建议先行做白内障(手术),接着便安排李欣住院做手术,谁知术后李欣视力急剧减退,甚至比以前更差,眼压急剧升高,还伴随疼痛不适的症状。
李欣再次就诊医生发现其右眼“虹膜上见新生血管”考虑“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在医院建议下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结果术后右眼胀痛伴随同侧头痛,只能再次入院进行第三次手术,术后右眼无光感、胀痛、流泪不适。现在老人的右眼已盲。老人及家人很不解,为何多次手术,病情不但没有一丁点改善,反而越来越严重,这难道不算是医疗事故吗?医疗纠纷律师如何帮受害者维权?
老人的家人带着病历资料来到昆明医疗律师所咨询,通过分析病历资料以及询问,律师发现医院所实施的手术方案确有不妥,且存在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况,律师建议先进行医疗鉴定,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走诉讼。老人及家属遂找到医院谈赔偿事宜,但是被医院严词拒绝,多次协商均未果。
法院认为:医院对李欣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李欣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德仁医院支付李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462元。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总结,针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为什么法院判定医院只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为该案件中李欣既往存在右眼青光眼、右眼白内障诊断明确,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对手术方式的评估及对手术风险的告知不足,术后继发了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
但该疾病本身是一种致盲性眼病,病理改变既已存在,即使院方选择完全正确的手术方式,且术前进行了充分告知,也仅能一定程度延缓其视功能损害乃至致盲后果的发生。经鉴定,李欣右眼盲目5级属于八级伤残,由于医院在李欣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系李欣出现盲目的次要因素,因此医院的责任比例仅能占到20%-30%。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的赔偿已是较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