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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半挂倒车培训驾驶证管理办法(四)

来源:www.97506.com 发布于:2023年03月31日 11:39:31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半挂倒车培训驾驶证管理办法(四)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 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 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 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半挂倒车倒车驾驶证申请表》(附 件二)和半挂倒车倒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 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半挂倒车倒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 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半挂倒车倒车驾驶证 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半挂倒车倒车的(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半挂倒车倒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的半挂倒车倒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半挂倒车倒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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