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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蔡甸区涉外债权转让企业融资周期

来源:www.97506.com 发布于:2014年09月28日 1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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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蔡甸区涉外债权转让企业融资周期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为参照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工作重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诸如《适用法》和其他部门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协调、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是否应当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法、但可以推定默示选择了法律适用的情况如何处理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笔者结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涉外债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对涉外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运作

《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确定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选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该法还将最密切联系作为了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连结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不仅如此,本条还确定了司法实践中界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法为特征性履行方法,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但司法实践中合同的法律适用出现的问题也大多源于此条,表面看来,本条的确规定了合同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法的范围、时间和方式等。《解释》第6条对《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解释》第6条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该条对当事人选法的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旨在强调只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才可以对系争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做出选择。否则,当事人的选法行为无效。同时,《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选法的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第2款则对当事人选法的方式加以补充,认可了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效力。

除一般规定之外,《适用法》还对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最早在1980年的《罗马公约》中就有规定,但我国在这方面立法比较滞后,本条规定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审判中,适用法律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消费者的单方意思自治,而且该法律被严格限定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其次,如果消费者未选择法律,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但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易言之,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以消费者单方选择的法律为准,即便消费者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仍然是消费者生活中心所在地——经常居所地的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由于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一般都是雇主事先拟定好的标准格式合同条款,或者即使没有事先拟定格式条款,雇主较之劳动者也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因此,本条对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性,取而代之规定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而就国际上有关立法来看,一般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主要是劳动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从事惯常工作地法。要注意的是,《解释》第10条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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