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区保洁公司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难执行
据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11月4日中新社)吴应海:在垃圾短信防不胜防,让许多人不堪其扰的情况下,国家采取立法形式,对商业短信进行规范,严禁不经接受者同意擅自发送信息。这无疑是一件让人拍手称快的事。
舒锐:就通篇意见稿整体而言,新规更须对短信通讯运营商和承包商赋予更大的义务与职责,并对渎职侵权者施以更严厉的惩罚,否则他们的违法成本将远远低于违法收益。同时,对向不特定人群发短信也应有更严格的规定,应仅控制在公共利益需要之限。
惠铭生:假如垃圾短信利益链难以撼动,运营商不愿“割自己的肉”。短信“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的法律规定,也只能是“看起来很美”,或是一声梦呓,最终会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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