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看玩具使用说明吗?
国家标准规定,为了帮助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玩具,避免发生由于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国内市场销售的玩具必须有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2.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式、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型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3.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让消费者了解产品所用材料的真实情况,以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例如:全部采用全新材料、全部
采用安全材料,填充物采用100%聚酯纤维。
4.年龄范围年龄范围的标注是指导消费者选购玩具时作为参考,也是保障儿童安全的重要内容,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明,如:适合6个月以上、适合18个月以上、适合5岁~9岁、不适合3岁以下等。
5.安全警示对容易造成伤害的玩具,应有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要永久地附在产品和包装上。以下玩具必须有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1)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2)对尖状物和刃状物的玩具;3)有弹射物的玩具;4)风筝和其他飞行玩具;5)水上玩具;6)童车以及其他对儿童有危险的玩具。
6.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通讯地址。进口玩具应表明原产国、地区(指台湾、香港、澳门)和代理商、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方法、组装程序图、维护和保养对较复杂和多功能的玩具应具体表明玩具的操作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拼插玩具、组装玩具应有组装图。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应有维护、保养方法。
8.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9.安全使用年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为了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购买玩具时请看清玩具使用说明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