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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务公司团伙签虚假合同骗出口退税2亿余元

来源:www.97506.com 发布于:2017年01月11日 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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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骗取出口退税、被告人卢受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天盛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43300480.36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刘启智等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骗取出口退税两亿多

张天盛系厦门一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天盛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等人,使用华福公司、泰元盛公司、嘉华公司、中盈公司、天眷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俗称“买单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假出口形成的退税单证通过上述公司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2012年底,被告人张天盛又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一龙公司以上述手段专门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受雇于张天盛,受张天盛指使,协助张天盛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其中刘启智担任一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被告人王彬彬(无业)、张永福(厦门天成鸿福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蔡雪鸿等人购买海关验讫的报关单、联系江西等地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刘婷婷负责记录骗税业务内账资料、办理骗税所涉资金的支付等。

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被告人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并支付代理费的方式,获取华福公司、泰元盛公司、嘉华公司、中盈公司、天眷公司等5家公司的空白出口单据,之后将盖有上述5家外贸公司及一龙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A4便笺纸等出口单据交给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及詹国雄(另案处理)等人,由上述人员寻找服装等货物后假借该6家外贸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名义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通关后,张天盛向王彬彬等人支付费用,获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张天盛同时与被告人卢受忠(江西省黎川县九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及洪文阅、官仲盛、王清楚、王经培(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江西省黎川县南川公司等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为“买单出口”的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该6家外贸公司自营采购、出口货物的假象,张天盛再将所购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及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以自营采购、出口货物的名义,使用票货不符的单证材料,向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天盛以上述6家外贸公司操作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654474.40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00480.36元,其中已退税232490413.28元,未退税10810067.08元。其中,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913996.81元,其中已退税194635493.48元,未退税9278503.33元。

虚开发票近300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卢受忠受官仲盛请托,与被告人张天盛洽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商定由张天盛提供一龙公司的虚假服装订货合同给南川公司,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由南川公司为一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龙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10.4%支付开票费。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南川公司陆续为一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税额共计3513891.8元。一龙公司使用上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928361.79元,已退税1946906.86元,未退税981454.93元。

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彬彬等人还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天眷公司、一龙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服装货物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被告人张天盛等人提供的盖有天眷公司、一龙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协议书等出口单据,寻找货物以天眷公司、一龙公司名义申报出口,货物通关后将报关单证卖给张天盛等人。

其中,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彬彬出售以天眷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单证13份,收取“卖单”费用38626元,被告人张天盛等人利用上述单证骗取出口退税1564134.41元。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永福单独或与被告人蔡雪鸿共同出售以一龙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单证10份,收取“卖单”费用17000元,张天盛等人利用上述单证骗取出口退税2324109.33元,其中蔡雪鸿与张永福共同出售的9份报关单证被张天盛等人用于骗取出口退税2132207.92元,蔡雪鸿从中收取“卖单”费用1800元。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在厦门市湖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9月,被告人张永福、卢受忠分别在厦门市湖里区、江西省星子县工业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8月,被告人蔡雪鸿、王彬彬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不法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626元、17000元、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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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以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购买海关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中张天盛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43300480.36元,已退税232490413.28元,未退税10810067.08元,刘启智、刘婷婷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913996.81元,已退税194635493.48元,未退税9278503.33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卢受忠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虚开的税款共计351389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为牟取利益,非法出售海关报关单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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