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分析。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一重劳动关系学说还是双重劳动关系学说,均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并相应形成三方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是平等、独立的主体,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故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订立具有一般民事关系性质的劳务派遣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之间约定的内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利益,即涉及第三方切身利益,而第三方不参与该协议的订立与磋商,实际上劳
务派遣协议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负担,因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饱受质疑。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为避免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之进行了规制。该法第6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部分解决了被派遣劳动者被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当事人“约束”的被动局面。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定依据,对合
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此“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并非实际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分歧较大,并逐渐形成一重劳动关系、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双重劳动关系这
三种学说德国、法国、日本、秘鲁等大多数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认同一重劳动关系学说,美国则主张双重劳动关系学说。我国学者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和双重劳动关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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