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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道路护栏厂家为您分享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嫌疑人获刑

来源:www.97506.com 发布于:2017年11月11日 16:40:11

近日,我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由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并分别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4万元、罚金2万元
惠州道路护栏厂家为您分享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嫌疑人获刑
   近日,我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由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并分别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4万元、罚金2万元。三人本是痴迷于蝴蝶之美的发烧友,却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从马来西亚等国走私两千余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取暴利,涉案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

   魏某、徐某、朱某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他们有个共同的爱好是蝴蝶,工作学习之余,经常一起参加保护蝴蝶有关的公益活动、宣传介绍蝴蝶,或者布置蝴蝶展览,逐渐成为朋友。
   谁都不会想到,这样三个喜爱蝴蝶的人,却会把属于保护物种的蝴蝶当成摇钱树。他们因蝶结识,也因蝶一起走上了不归路。
   2015年,魏某和徐某在济南注册成立了某生物科技公司,专门从事蝴蝶标本的制作、销售,并在网上开设网店。因为觉得“出售国内蝴蝶标本利润太低”,魏某提议“从国外购买蝴蝶标本”来卖,徐某欣然同意。
   根据分工,魏某负责出资从国外购买原蝶,徐某负责把蝴蝶制成工艺品出售。朱某英语水平不错,被安排负责从网上寻找海外卖家,实施具体采购,很快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所罗门群岛等国家的卖家达成购买意向。
   海外的蝴蝶物种让人眼花缭乱,“有裳凤蝶、翠叶红颈凤蝶、黄绿鸟翼凤蝶、绿鸟翼凤蝶等很多国内少见或根本见不到的蝴蝶品种。”朱某说,联系好卖家后,由魏某和徐某决定订购的数量、价格及交易方式。
   漂洋过海,首个包裹于一个月后抵达,徐某签收。在该生物科技公司兼职的李某记得,当时的邮单上写的全是英文,听徐某说里面装的是从国外买来的“红颈鸟”(红颈凤蝶)。
   徐某的心一直悬着。为逃避海关检查,只要包括到达济南,他便想方设法地避开海关拿到邮包。有一次,他找到在某邮局工作的同学刘某,请他帮忙将邮包领出来。到货后,徐某很快将吕宋凤蝶以每只750元的价格对外售出,牟取暴利。
QQ群里“炫耀”,被人举报
    按捺不住内心的兴奋劲儿,2016年1月,魏某把从海外网购来的部分蝴蝶照片发到相关QQ群内,一为展示收藏品,一为招揽买家。
   “濒危保护物种”,群里的蝴蝶爱好者很快认出这些蝴蝶在国内根本不允许售卖,向相关机关举报。
   包裹被济南海关截获。海关人员在查验其中一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包裹时,发现其申报品为“连衣裙”,但扫描时发现包裹内物品完全未呈现连衣裙图像该有的褶皱以及配件,打开一看,箱子里是花花绿绿的蝴蝶标本。而此时,魏某的第一反应不是投案自首,而是通知李某把买来的蝴蝶找地方藏起来。很快,徐某等三人被抓获。
   据介绍,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仅使许多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且部分被走私的野生动植物可能因携带病毒而成为潜在的疾病传播者。
   在这起案件中,济南海关查扣的2800枚蝴蝶(死体)中有1244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涵盖翠叶红颈凤蝶、裳凤蝶、黄点鸟翼凤蝶、珂裳凤蝶、黄绿鸟翼凤蝶、石冢鸟翼凤蝶、绿鸟翼凤蝶等6个种属。还有20枚吕宋凤蝶更是属于《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制成成品后价值可达万余元。翠叶红颈凤蝶则是世界上非常珍稀的蝶类昆虫之一,为马来西亚国蝶。
   本案承办法官王国辉介绍,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购买上述蝴蝶标本总计9个邮包,冒用“裙子”“艺术品”等名义通过邮寄走私进口,欲经加工、装裱后倒卖牟利。除4个国际邮包被海关依法查处外,其余均已妥投。经鉴定,涉案蝴蝶的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
花2万买进,缘何鉴定高达150万
   检察机关认为,三人上述行为已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涉嫌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
面对这一指控,三人觉得有些“冤”,徐某说,本来以为被海关查获后也就是罚款了事,没想到会犯罪。
本案庭审时,法官曾问三人是否知道所购的蝴蝶标本属于保护物种?三人均表示,了解部分蝴蝶标本属于《公约》附录中的保护物种,但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更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当初花费3647.8美元(约2万余元人民币)购买的原蝶,经鉴定价值竟高达人民币150万余元。案值大小直接关系量刑,这也是庭审时法庭辩论的焦点。
根据济南海关缉私局的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蝴蝶进行了种属、保护级别和价值鉴定,先后出具多份鉴定意见书,依法鉴定出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的濒危蝴蝶共计1264只,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核定涉案蝴蝶制品价值共计150.9万余元。
   王国辉表示,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方法和价值计算方式于法有据,鉴定结果应予确认。但由于控辩双方对涉案蝴蝶的价值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稳妥起见,济南中院商请林业厅指派专家参加由合议庭组织诉讼各方参加的座谈会,相关专家对鉴定意见予以肯定。
   据此,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蝴蝶由扣押机关济南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置,3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
蝴蝶标本在国外交易普遍,就能减轻罪责?
   魏某在庭审中为自己辩护:“涉案蝴蝶标本在马来西亚是允许买卖的,而且交易很普遍。”国外买卖合法,就能减轻走私者的罪责吗?
   1981年我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我国,只有获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进出口公约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上述物品,一经海关查获,当事人轻则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重则会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王国辉介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明确载明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属于限制进境的物品。同时,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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