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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高铁关门”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宿迁律师为大家介绍

来源:www.97506.com 发布于:2018年02月08日 11:31:08

宿迁律师为大家分析:阻碍列车关门,一般来说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只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才能以《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阻拦高铁关门”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宿迁律师为大家介绍

 案例:1月5日下午,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靠时,旅客罗某以等待在验票口的老公为由,用身体强行阻碍车门关闭,经铁路方劝告无果,最终造成列车延迟发车。事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取证。合肥铁路公安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旅客罗某作出了责令改正错误,并且对其采取罚款2000元的处罚。

  宿迁律师为大家分析:阻碍列车关门,一般来说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只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才能以《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就没有触犯法律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实施“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金。旅客罗某以私人原因非法阻碍高铁发车,看似只延误了高铁几分钟,好像“无关紧要”,但须知我国的高铁调度系统精密繁杂,“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些位于交通枢纽上的大站,可能一天就发出上百辆高铁,发车间隔时间也不过几分钟而已。一辆高铁的延误,很可能扩散到其他的铁路网络上,打乱一定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秩序,不仅大大增加了相关人员的工作量,也可能影响其他旅客的正常出行。考虑到罗某该行为所引发的不良社会反响,相关部门最终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顶格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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